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申訴評議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20條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或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 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 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 ,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