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管轄 ( 105 年 10 月 14 日)
第10條
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教師之申訴,除對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仍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外,其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軍事校院:

(一)對於直屬國防部或國防部委由各軍種司令部管轄之專科以上學校之 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 國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 並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國防部申評會提起申 訴,並以再申訴論。

二、警察校院: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 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內政部之措施不服者,向內政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 論。

三、矯正學校:對於矯正學校或法務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法務部申評會提 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