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組織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8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 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 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 規定,於主任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