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組織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8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 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 員三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 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 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