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組織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6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7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 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8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 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 員三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 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 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9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就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 ,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 ,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 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 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

第10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 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 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

第11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 ,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