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組織 (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11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 ,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