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5 年 10 月 05 日)
第5條
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 校為之。

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學校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