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教育廣播業務,特設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

第2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

第3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副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4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