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2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政策、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教育廣播節目、教育新聞節目之規劃、製作、數位化管理及推廣。

三、學校廣播教育之協助及推廣。

四、社會教育及公共服務之推廣。

五、其他有關教育廣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