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 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業務,特設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珍貴圖書文獻保存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二、全國圖書資訊送存制度與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三、各類型媒體國際標準編號之國際交涉與編配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執行。

四、圖書資訊預行、記述、主題編目、權威紀錄與國家標準書目等規範、 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五、圖書資訊各類資料庫建置維護與加值服務之規劃、協調、評估及推動 執行。

六、國際出版品交換與漢學學術研究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七、圖書館知識服務與館際合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八、圖書資源數位化典藏、資訊服務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 動執行。

九、全國各類圖書館輔導、調查統計之規劃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訂定。

十、其他有關全國圖書資訊事項。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 格聘任。

第4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館。

第5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