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6條
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 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審議會開會審議第二條所定事項,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 位或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審議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