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2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之審議。

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