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 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