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4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 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二、新臺幣計價運用於涉及外匯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 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