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私募境外基金業務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0條
私募境外基金之受委任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私募境外基金,應以應募 人名義為之,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該基金計價幣別為之。

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所定之機構申報時,應 副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