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涉及外匯之證券相關業務:

(一)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業務。

(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三)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五)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

(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參與證券商業務。

(七)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八)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業務。

(九)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業務。

(十)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

二、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即期外匯交易業務。

三、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四、其他經本行許可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匯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者,該外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 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匯率或利率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