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4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流動量提供者,其業務申辦程序及文件 準用前條之規定。但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文件,以國內外幣計價 ETF 市場 流動量之契約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