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業務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33條
證券業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證券商,受理(經紀)或從事(自 營)申購或買回國內外幣 ETF 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 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

一、首次擔任國內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證券商,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 件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證交所核發之資格許可函。

(二)該檔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契約。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相關外幣資金規劃所涉結匯事項及避 險交易)。

二、嗣後擔任國內他檔外幣計價 ETF 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 檢附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文件,函報本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