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管理 ( 106 年 12 月 28 日)
第17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資金匯出、入,或新臺 幣結匯事宜,應洽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 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及銀行業 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之款項收付,除其結匯有特別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所辦外匯業務應以外幣為之者,應由客戶依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 辦理結匯,亦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帳戶轉帳支付。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 理業務、或擔任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其委任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 金款項收付,以新臺幣申購、買回者,應由業者依申報辦法向外匯指 定銀行辦理結匯。

三、應確實依收付之款項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非經許可,不得有收 付款項互相抵銷,淨額結匯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