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5條
指定銀行申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

二、本國銀行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之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 (或區域 總部) 授權書。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風險預告書。

五、專責單位主管與交易經理人之資歷表。

六、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營業計畫書,應載明辦理代客操作業務經營原則、風險管理 、作業程序、專責單位與帳戶行間之權責劃分、防火牆機制等內部控制制 度,以及營業糾紛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