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本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 務,並發給指定證書之銀行或農業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