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7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 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

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 書)。

三、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

四、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 正,屆期仍未改正。

五、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銀行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 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除不予同意備查外,並得按情節輕重,為警告、命 其改善、停止一定期間辦理特定外匯業務,或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 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