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6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 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或函報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