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4條
依第十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主管機關 核准文件、換發之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影本,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 函報備查;其為遷址者,並應檢附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歷。

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中華郵政公司及 其所屬郵局,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 金管會核准函或總公司核准函影本,向本行函報備查;其為遷址者,並應 檢附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歷。

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一週內向本行繳回指定 證書或函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