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21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 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 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外匯相關後勤作業,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 行申請,於申請書件送達本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行無不同意之表示者 ,即可逕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