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19條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 向本行申請許可。但指定銀行符合本行規定者,得向本行函報備查或逕行 辦理。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向本行申請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

一、作業說明。

二、匯款性質分類項目。

三、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總稽核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聲明書。

四、防範顧客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法規義務之管控措施。但未涉及新臺幣 結匯者,免附。

指定銀行依第一項規定向本行函報備查時,應檢附前項書件及網銀系統辦 理外匯業務作業流程自行模擬測試報告。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第一項業務,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辦理者,其系統應具備電腦檢核匯款分 類之功能,以及控管人民幣兌換或匯款至大陸地區規定之機制。

二、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之外匯業務,應於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前通過與 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

三、其他本行為妥善管理第一項業務所為之規定。

第一項得向本行函報備查或逕行辦理之規定及前項第三款之其他規定,由 本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