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外匯業務之申請及開辦 ( 107 年 01 月 04 日)
第18條
指定銀行設置外幣提款機,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風險管理方式),並 敘明外幣提款機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地點,於設置後一週內函報本行 備查;作業說明若有變動時,亦同。

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備查後,若擬增設或裁撤外幣提款機,僅須備文敘 明外幣提款機所隸屬之單位名稱及設置或裁撤地點,於設置或裁撤後一週 內函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