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 96 年 08 月 14 日)
第6條
硬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故意損壞。

二、已作廢之硬幣。

三、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

四、經火燻、火焚、水漬、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 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