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5條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 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規定 處罰。
違反第四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 部分,應予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