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令遵循程序 ( 104 年 06 月 26 日)
第18條
票據交換所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 否屆滿,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