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令遵循程序 ( 104 年 06 月 26 日)
第10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要求,應就 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確認具備法令所要求之特定情形或其他要件。

第11條
票據交換所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 ,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是否得免告知。

二、除確認無須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

第12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保個人資料之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要求,應就 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保個人資料之利用符合特定目的。

二、確認是否得進行及如何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

第13條
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票據交換所針對本法第六條之特種個人資料,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

一、確認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特種個人資料。

二、確保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符合相關法令之要求。

第15條
票據交換所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確認是否受中央銀行限制並遵循 之。

第16條
票據交換所為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應就下列 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如何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是否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適時准駁當事人請求。

第17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

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

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 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

第18條
票據交換所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 否屆滿,若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