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令遵循程序 ( 104 年 06 月 26 日)
第17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

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

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 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