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35條
兩廠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 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

兩廠應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為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 ,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並得在其每月工資 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