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34條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曾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核 發相當退休、資遣給與,再任兩廠派用人員,重行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 時,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基數或百分比,應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 算支付退休(職、伍)基數、百分比、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 年資結算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辦法規定之給與最高基準為限,其以 前退休(職、伍)或資遣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 者,補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