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
兩廠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
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及選擇依勞基法規定標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
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
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已達屆齡
退休生效至遲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加發
之經費由兩廠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之計支基準,指每月支領之單一薪給
(不含津貼、加給及獎金)。
曾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支領加發給與之人員,不再適用第一項加發
慰助金之規定。
專案精簡人員於資遣、退休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
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職務者,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六個月內再任
月數之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逾一個月以上
者,畸零日數不計,並繳回兩廠。
曾依兩廠專案精簡(裁減)相關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
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
償金全數繳回兩廠。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
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