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31條
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

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 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 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發給資遣 費。但選擇適用勞退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給與 基準,依前款規定辦理。

兩廠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兩廠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