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兩廠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