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26條
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 ,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加發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亡補償低 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加給二者差額之撫卹金。

依前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與喪葬費,不得與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 險條例請領之死亡給付相抵充。但如有兩廠負擔保險費用之其他保險給付 者,兩廠得抵充之;其費用如由雙方共同負擔者,得抵充之金額按兩廠負 擔之比例計算。

第一項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七、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死亡,係因兩廠人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 而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依前條規定給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