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25條
兩廠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準 給與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工作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但僱 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給與,得扣除兩廠已依勞退條例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派用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 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