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24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退休人員,其身心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 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為 限。

第一項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三、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五、罹患職業病。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