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退休撫卹及資遣
( 105 年 04 月 01 日)
第21條
兩廠人員在兩廠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
一、年滿六十歲。
二、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三、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前項申請退休條件,遇機構裁併、裁撤或專案簡併組織時,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之年齡得提前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