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任(派)免遷調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派)用為本行職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本行職員於任(派)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派)用後發現其於任 (派)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派)用。

前項撤銷任(派)用職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 規定支付之薪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 (派)用者,應予追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