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任(派)免遷調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8條
本行新進職員之派用,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進用職員: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十二職 等派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九職等 派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八職等 派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七職等派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第六職等派用資格。

二、依前條第二款進用職員:

(一)以經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 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十三職等派用資格。

(二)以具博士學位或經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資格進 用者,取得第十二職等派用資格。

(三)以經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 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資格進 用者,取得第九職等派用資格。

(四)以具碩士學位或經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二級考 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八職等派用資格。

前項新進職員,依規定實習(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派用。

第一項新進職員實習(試用)期間,敘各該派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及核 薪事項,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