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任(派)免遷調 ( 102 年 05 月 30 日)
第10條
本行職員陞遷調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資:屆滿陞遷次序表規定擔任現職務(等)之最低服務年資。但非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未具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及格資格者, 最低服務年資應延長一年。

二、考核:任現職等最近三年年度考核,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 或任現職等最近二年年度考核,均列甲等。

本行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處分,或曾依本準 則受免職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處分。

四、最近一年考核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懲處。 但功過不得相抵。

五、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六、經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 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 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不在此限。

七、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工作績效優異或具本行所需之特殊資歷、學識職員,無前項各款情事之一 ,得專案晉陞,不受第一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本行職員之陞遷、輪調事項及陞遷次序表,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