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9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 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 、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