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 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 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第3條
本廠置總經理一人,綜理廠務,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 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

第5條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廠:

一、技術研究發展科。

二、品保科。

三、供應科。

四、秘書室。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十、第一工廠。

十一、第二工廠。

第6條
技術研究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製技術之研究改進(含防偽功能、設計、雕刻、製版及印刷等)。

二、安全文件規劃設計、母版製作及單開打樣等印前作業。

三、安全文件鑑定及防偽功能宣導。

四、印製技術新知蒐集、編譯及資料管理。

五、其他有關印製技術研發事項。

第7條
品保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產能力及生產標準之釐訂。

二、生產調度之審查。

三、生產進度、品質之查核及管制。

四、機器設備之管理。

五、原物料之檢驗及成品之檢測。

六、其他有關生產及品質管制事項。

第8條
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務用品、勞務、財物之採購及驗收。

二、機器設備之採購及驗收。

三、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

四、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性方案、報告之彙編及擬訂。

二、機要事項、法律案件及重要會議相關事項之處理。

三、文書處理、文稿綜核審查、檔案管理及印信典守。

四、印製業務之連繫、估價、簽約及相關單據之製發。

五、印價之收取及經費款項之保管出納。

六、財產、交通、環境衛生之管理及營繕事項之處理。

七、文康自強活動及敦親睦鄰工作之推動。

八、職工福利業務推動之支援。

九、不屬其他科、室及工廠掌理事項。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

二、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

三、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

四、內部審核。

五、財務調度。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管理規章之擬訂、組織編制及用人計畫之擬辦。

二、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獎懲及遷調之擬辦。

三、員工待遇、考核、保險及福利等業務之處理。

四、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業務之處理及退休員工照護。

五、勞工事務及職位分類業務之推行。

六、員工進修訓練、出國考察、開會及實習之擬辦。

七、優秀員工選拔之擬辦。

八、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2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

二、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

三、員工之醫療保健。

四、環境保護工作之督辦。

五、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六、工會會務活動之協辦。

七、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貪瀆及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廠區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14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廠資訊化之推展。

二、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三、資訊網路之規劃管理。

四、資通訊安全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15條
第一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鈔券印製。

二、油墨製造及調配。

第16條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

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第17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 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

第18條
各工廠置廠長一人,副廠長一至二人。第一工廠設印製、監查、製墨、輔 工四課;第二工廠設印製、監查、檢銷、輔工四課。各課置課長一人,副 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 ,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 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 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第19條
本廠總經理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總經理由 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工廠廠長由總經理提請中央銀行總裁核准後派用;科 、室主任及工廠副廠長由總經理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均由總經理依權責派(僱 )用之。

第20條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21條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總經理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 事項。

第22條
本廠得因工作需要,僱用約僱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辦法,由總經理 核定。

第23條
本廠得因業務或事務上之需要,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所需人員,得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且均為無給職。

第2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