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預算及決算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42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 低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