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預算及決算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40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擬編預算,提經理事會議決後,依預算法規定 辦理。

第41條
本行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提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審核,依 決算法規定辦理。

第42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 低於百分之二十。

第43條
本行以黃金、白銀、外幣及其他國際準備計算之資產或負債,如其價值因 國幣平價之改變,或此類資產、負債對國幣之價值、平價或匯率改變而發 生利得或損失,均不得列為本行年度損益。

前項變動所生之利得,應列入兌換準備帳戶;其損失應由兌換準備帳戶餘 額抵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