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3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 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 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