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總則 (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1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第2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一、促進金融穩定。

二、健全銀行業務。

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第3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 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 行政院核准。

第4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